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详见ctt课堂)
(详见ctt课堂)
▌政府抽检通报
▌热点新闻
(详见ctt课堂)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信息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与化妆品行业相关的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立法项目表
█
化妆品中塑料微珠的测定
● 信息原文
本标准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的201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为20190945-t-469。
本标准由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4)归口管理。
● 信息解读
塑料微珠也可称为塑料微粒、微塑料等,多为直径小于5mm的塑料碎片、纤维、粒子等,生产材料包括粒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聚酰胺、聚氯乙烯等。
用于化妆品的塑料微珠主要分为2大类:热塑型塑料,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等;热固型塑料如:聚氨酯、脲醛树脂、不饱和聚酯等。其中应有比较多的为聚乙烯、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
塑料微珠主要由两种途径产生。第一种是为满足特定需求而生产的。例如,部分化妆品及个护用品,包括洁面乳、沐浴乳,牙膏等中会主动添加塑料微珠,以其磨砂功能起到去死皮、角质、按摩皮肤、祛皱等效果。另一种是一些大型塑料制品经过风化、光解等作用的影响,也会,逐渐裂解形成小于5mm的塑料碎片,被称作次级塑料微粒。
日化产品中塑料微珠不可降解且难于被污水处理厂过滤,形成塑料微粒水污染。塑料微珠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2个方面的危害。
对环境的危害,塑料微珠被冲进下水道,不能被污水处理厂过滤,进入河流、运河和海洋,形成塑料微粒水污染。
塑料微珠难以降解,不断的聚集于河床淤泥中,或悬浮于水体中,往往成为了鱼类或海底爬行动物摄取的“食物”。
塑料微珠对人类的危害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直接危害,如频繁使用含塑料微珠的护肤品或洗面奶,可能使皮肤发生磨损变薄过敏,或者不慎进入眼睛,使用含塑料微珠的牙膏若清洗不干净容易损害牙龈或通过消化道进入人体。二是间接危害,由于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最顶端,塑料微珠及其携带的有毒有机物极有可能随着受污染的海鲜进入人类的体内,对人体的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
█
湖北咸宁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信息原文
近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化妆品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元。2019年5月初,石女士在美容师的推荐下花950元在该店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化妆品,在美容师的指导下使用了一次,脸部立即出现过敏、红肿、脱皮等现象,后经过店里美容师对脸部进行冷护处理,情况才出现好转。事后,石女士多次找该店负责人要求退还化妆品款并赔偿损失未果,于是投诉到赤壁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消费者石女士所诉情况属实,该化妆品店也提供了该品牌化妆品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对特殊肤质的石女士,该店美容师在使用化妆品前对其没有进行皮肤测试,因而造成石女士脸部出现过敏、红肿等现象。随后工作人员两次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化妆品店退还石女士所购化妆品及面膜款1090元,并一次性补偿石女士脸部后期修复费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在本案中,由于石女士皮肤特殊,而化妆品店的美容师在给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前未事先进行皮肤测试,把消费者不适用的化妆品出售给消费者并使用,从而造成皮肤红肿、脱皮等现象,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 信息解读
购买化妆品,不要随意听信海报等宣传内容,应保持警惕理智的消费心理,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产品是否合规。敏感肌肤使用任何化妆品时应先进行皮肤测试,确保无不良反应再进行使用。“铅、汞”为化妆品中重金属禁用成分,考虑其可能又生产过程中带入,在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铅最大允许出现浓度为10mg/kg,汞则为1mg/kg,含重金属化妆品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快速美白效果,但其副作用比较大,反弹概率高,长期使用会诱发皮肤炎症,如过敏性皮炎、皮肤癌,甚至导致毁容。
ctt具备:铅、汞、砷、镉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