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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炉窑等五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具体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
本篇仅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标准进行解读。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2、定义
工业炉窖
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在其中进行冶炼、 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许可排放限值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一般原则
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首先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要求按hj 819制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及其他相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监测项目如下表:
3、监测点位
废气、废水监测点位布设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4、监测频次
(1)自动监测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2)手工监测
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以及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表2和表3,废水最低监测频次见表4。
表1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表2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表3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表4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以上废气、废水监测项目我司均有cma资质,现场采样人员均受过相应培训、经验丰富并且持证上岗。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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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样品检测与结果判断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危害人类健康,因此危险废物的鉴别尤为重要。
1、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1)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gb 34330 ,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2007(腐蚀性鉴别)、gb 5085.2-2007(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2007(易燃性鉴别)、gb 5085.5-2007(反应性鉴别)、gb 5085.6-2007(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及hj 298进行鉴别。
(4)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危险废物样品检测与结果判断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使用gb 5085.1-gb 5085.6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ctt具备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