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宣布对《危险产品法》(hpa)做出修改,旨在对新的《含铅消费品(与嘴部接触)法规》中界定的消费品的铅含量进行限制。法规中规定消费品中可接触部位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毫克/千克。
“可接触部位”是指消费品在使用过程中可接触、舔舐、啃咬、吞咽的任何一个部位。
“含铅消费品”是指:1)在正常使用中会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不包括厨用具),如婴儿奶瓶的奶嘴、牙胶、口水兜;饮料吸管、饮水管口,以及其它饮用辅助品;乐器的吹口和运动器械的口含部件;2) 三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如: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蜡笔、儿童颜料和玩具等。
不受法规管控的产品:
1)危险品法令第一条、第一部分、第42项涉及的珠宝首饰。
2)瓷器和玻璃器皿法规中涉及的产品。
例外的情况(任何可接触部位含铅量若超过90mg/kg)须满足以下要求:
1)铅是体现产品特点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2)无含铅更少的部分可供选择;
3)该部分不可含有超过90mg/kg的可溶性铅,这与欧盟玩具安全标准en71-3中对可溶性重金属的要求一致。
法令适用于所有现有存货,已于2010年1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