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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征求《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相关指数和计算方法,以及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等级。本标准适用于淡水水体中可涉水溪流和不可涉水河流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2、名词解释
河流
由一定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经常或间歇地沿着狭长凹地流动的水流。
3、水环境质量监测频次与时间
(1)监测频次
水质理化监测的时间频次要求按照 hj/t 91-2002 相关要求执行。
1)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5)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日~10日内进行采样。
6)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2)监测时间
水环境质量监测时间
4、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
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
5、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及我司资质情况
按照 gb 3838-2002 中常规监测项目及对河流水环境质量有指示意义的其他特征指标。
gb 3838-2002基本项目及其我司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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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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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 信息原文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2020年9月1日起,企业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保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自主验收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自主验收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自主验收报告。
1、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下图。
2、验收执行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
2)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3)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5)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2)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3、验收监测内容
(1)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3)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2)污染物排放监测
1)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2)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3) 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 厂界环境噪声;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 场所辐射水平。
(3)监测因子确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4)验收监测频次
验收监测频次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项目已建设并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前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已达到稳定处理效果的过程。
五、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六、监督检查
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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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资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