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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抽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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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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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信息解读】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
第三章 流通保障
第十九条 从事口粮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从事口粮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购进粮食,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二十一条 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作为口粮销售: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化学药剂并且在药效残留期限内,或者混有化学药剂残渣未处理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口粮销售的。
销售前款粮食用于非食用用途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第二十二条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我司具备粮食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8期)
【信息原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2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1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60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农产品70批次,不合格5批次;蔬菜制品60批次、蔬菜制品20批次和水果制品15批次。不合格项目包括:五氯酚酸钠、克伦特罗、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镉、菌落总数、脱氢乙酸。
【信息解读】
五氯酚酸钠即五氯酚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可用作落叶树休眠期喷射剂,以防治褐腐病,也用作除草或杀虫剂触杀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防除稗草和其他多种由种子萌发得幼草。五氯酚酸钠会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 可能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而本次抽检在洋鸭中检测出五氯酚酸钠的含量为1.8μg/kg。
我司具有五氯酚酸钠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3. 北京:小吃店冒用“中华老字号”被查处
【信息原文】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董雅婷)近日,北京东城工商分局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小吃店冒用“中华老字号”等一系列典型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
北京旅游市场持续火爆,“中华老字号”等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很大。近日,东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某繁华商圈附近的一家卤煮店,在其门外牌匾上突出使用了“中华老字号”字样,却无法出示取得“中华老字号”的有关手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目前,东城工商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信息解读】
该卤煮店不符合商务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的以下条款:
第三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七条: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消费者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页面,查询“中华老字号”完整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