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华盛顿颁布的儿童安全产品法(cspa),要求在华盛顿销售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根据自身的规模以及生产的儿童产品类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其儿童产品部件中高度关注物质(chcc)进行首次年度通报(详情如表1)。儿童产品中chcc通报要求仅针对以下两种情况:
1. chcc物质作为有意添加的化学物质存在于儿童产品部件中,且含量超过实际量化极限 (pql(practical quantification limit) ;或
2. chcc物质作为污染物存在于儿童产品部件中,且含量超过100mg/kg
目前,生产“一类”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均进入首次年度通报时段,“微小”制造商首个年度通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鉴于日前华盛顿州对儿童安全产品法执法的加强以及美国佛蒙特州、 俄勒冈州相续效仿华盛顿州的做法,ctt温馨提醒儿童产品制造商务必做好产品中高度关注物质的监管。
表1: cspa-首次年度通报截止时间
制造商分类 (依据最近的一次纳税记录,制造商在华盛顿及其它地区的年度累计总销售额) | 首次年度通报截止时间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最大 (>10亿$) | 2012.08.31 | 2013.02.27 | 2013.08.31 | 具体分析 |
较大 (>2.5亿~10亿$) | 2013.02.27 | 2013.08.31 | 2014.08.31 | 具体分析 |
中等 (>1亿$~2.5亿$) | 2013.08.31 | 2014.08.31 | 2015.08.31 | 具体分析 |
较小 (>500万$~1亿$) | 2014.08.31 | 2015.08.31 | 2016.08.31 | 具体分析 |
最小 (>10万$~500万$) | 2015.08.31 | 2016.08.31 | 2017.08.31 | 具体分析 |
微小 (<10万$)<> | 2016.08.31 | 2017.08.31 | 2018.08.31 | 具体分析 |
“一类”:意图放入口中的儿童产品(如用于喂养、吸吮的儿童产品以及某些玩具)、施加到儿童身上的产品(如乳液、香波、面霜等儿童产品)、或三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可入口的儿童产品;
“二类”:长时间(超过1h)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儿童产品(如衣服、饰品、床上用品);
“三类”:短时间(少于1h)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儿童产品(大多数玩具);
“四类”:合理及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过程中不会与儿童的皮肤或嘴接触的产品(如所有儿童产品中不可触及的内部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