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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5-09-18 点击:5143次
    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
 
    根据reach要求:如果svhc在物品中质量浓度超过0.1%,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物品的安全使用信息,该信息至少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如果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每年生产/进口该物品中的svhc总量超过1吨,则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必须在物质列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
 
    早在2011年2月,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布“委员会意见-物品中的物质(update of commission opinion-substances in articles)”,同年4月,echa也印发了“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阈值的计算针对最终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如果一些零部件阈值超过了0.1%(w/w),整个产品没有超过,是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但挪威及5个欧盟成员国并不赞同,2013年7月,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和瑞典就发布了一个针对物品供应商的指南文件1o5a(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明确指出产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为单位而非最终出口产品,一旦零部件作为物品被生产出来,不管其后期通过什么样的组装,该零部件仍作为一个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规下关于svhc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reach法规将“物品(article)”定义为:“物品是指生产过程中获得了特殊的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然而,定义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含多个物品的复杂产品(complex product)的说明,也未能在reach法规中找到“当一个物品被组装成更复杂物品时,其便不再是物品”的理论依据。基于此,法院规定,作为复杂产品零部件的每一件物品,当其质量浓度超过0.1%的svhc时,也需通报及向下游传递信息。这一判决将对产品输欧的的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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