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欧盟发布了条例(eu)no. 126/2013,以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如下:
(1) 对于第6项“石棉纤维”的受限条件的第1点的第一句话改为:“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2) 对于第16项“ 铅的碳化物”的受限条件的第2句替换为:“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ilo公约 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 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 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应告知委员会”。
(3) 对于第17项“ 铅的硫化物”的受限条件的第2句替换为:“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ilo公约 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 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 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应告知委员会”。
(4) 对于第28、29、30项的受限条件的第1点的第2分点替换为:“依据指令1999/45/ec所规 定的相关浓度,而非条例(ec)no 1272/2008的附件vi的第3部分特定的浓度”。
(5) 对于第40项的受限条件的“对此条例”替换为“对条例(ec)no 1272/2008”。
(6) 第42项(sccps)删除。
(7) 对于第47项“水泥”的受限条件,增加第4点:“4. 符合欧盟cen标准的可溶性六价铬(vi)的水泥和含水泥的混合物在依据第1点的测试方法测试后方可使用”。
(8) 对于第56项“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的受限物质替换为:“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 包括以下同分异构体
(a) 4,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101-68-8 ec号202-966-0
(b) 2,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5873-54-1 ec号227-534-9
(c) 2,2'-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2536-05-2 ec号219-799-4”。
(9) 对于附录4,注释的e、h和s删除。
(10) 对于附录6,替换为:
物质名称 | 索引 | ec | cas |
支链和直链1,2-苯二羧二戊酯[1] 邻苯二甲酸正戊基异戊基酯[2]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3]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4] | 607 -426 -00 -1 | 284 -032 -2 [1] [2] 205 -017 -9 [3] 210 -088 -4 [4] | 284 -032 -2 [1] [2] 131 -18 -0 [3] 605 -50 -5 [4] |
(11) 对于附录10替换为:
第43项——偶氮化合物 检测方法列表
标准发布组织 | 标准名称及参考文件 | 被替代(取消)的标准 |
cen |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1 部分:测 定某些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 en iso 17234:2003 |
cen | en iso 17234-2: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2 部分:测 定对氨基偶氮苯 | en iso 17234:2003 |
cen | en14362-1: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使用 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 en14362-1:2003 en14362-2:2003 |
cen | en14362-2: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使用 某些需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 en14362-1:2003 en14362-2: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