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号令,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新增对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的卫生要求,内容如下:
第 四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二、塑料类的规定:
原材料 |
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
溶出试验 |
备注 | ||
溶媒 |
溶出条件 |
项目及合格标准 | |||
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 |
铅:1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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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阴性
甲醛: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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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发残渣: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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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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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2.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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