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就应对台湾塑化剂污染事件,通报了有关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问题。
经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执行。
另外,对监督抽检食品用香精香料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最大残留量的,应当进一步追查邻苯二甲酸酯类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如系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浓缩富集工艺等带入的,应当检测其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共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天然植物提取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已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对检出dehp、dinp、dbp以外的其他14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应当进一步追查其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人为添加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汇总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督检测数据,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作为开展风险评估和制定限量值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