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7月28日公布欧委会决议第2009/563/ec号,为欧盟的鞋履生态标志订立颁发准则。至于现时使用的准则,将于2010年3月31日后失效。
欧委会已检讨现行准则,并决定修改一系列产品释义以及订立新准则。新决议有效期为4年。于欧委会新决议采纳当日(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提出鞋履生态标志申请的人士,可以根据原有准则或新准则作为基础。原有准则(第2002/231/ec号决议)将被废除。
新决议强调,鞋履包含所有拥有接触地面的固定外鞋底以及旨在保护或覆盖脚部的服装。再者,鞋履不应包含任何电动或电子部件。此外,鞋履必须符合新决议附件内的准则。
附件指出,新准则旨在限制有毒残余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广更耐用产品。例如,供应商必须确保皮制鞋履最终产品不含铬vi,并提交en iso 17075测试报告以资佐证。此外,供应商亦须提交测试报告,证明用于产品组件或最终产品的物料不含有砷、镉及铅。同样地,鞋履纺织部件中的游离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须小至无法测量,而鞋履皮革部件则不可超过150ppm。
使用有害物质方面,决议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及四氯苯酚,以及属于22种芳香胺名单内的染料。此外,亚硝胺于橡胶中的含量亦必须小至不可侦测。
除此以外,决议亦载有最终产品的包装规定。纸板箱须使用百分之百循环再造物料,塑胶袋亦须含有至少75%的循环再造物料,或者必须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质。另外,供应商亦须提供如何保护环境以及取得更多欧盟生态标志资讯等产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