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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 信息解读
为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6月8日),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4)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1、出台背景
(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化合物(vocs)排放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程度,直接影响着有机废气的出理、有组织废气中vcos的排放浓度和速率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成。
(2)目前,广东省vocs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但现有实施的vocs排放控制标准无法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3)为了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做好vocs废气收集管理,巩固和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理成效,持续改善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
2、执行范围
《通告》实施的范围为广东省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
3、执行时间
4、监测项目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指标为“非甲烷总烃”,现阶段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开展监测。
5、ctt的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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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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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东莞市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等拆除或地块用途发生变更、转让等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中严防工矿企业污染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焦化、医药制造、造纸、农药、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其它行业企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2、工作流程
3、具体工作内容
4、技术要点
(1)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三废”污染防治措施
①对于废水: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
②对于固体废物: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建筑垃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当分类贮存。
③对于土壤:针对拆除活动过程中需要外运转移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明确土壤的去向及处置方式。
(2)污染风险识别
①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活动相关信息资料、环境管理文件、水文地质资料,如地质勘探调查报告等。
②现场清查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建(构)筑物等。
(3)拆除作业区域设置
①设备集中拆解区:设立集中拆解区域,需要现场拆解的遗留设备尽量移至该区域进行拆解。
②设备集中清洗区:可依托原有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等设立集中清洗区,并利用原有设施收集清洗废水。
③临时贮存区:需要在拆除活动现场临时贮存的遗留物料、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等。
④标志和标示:不同区域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示。
(4)遗留物料、污染物清理
①源头识别和分类收集:业主单位应对遗留物料和污染物的性质和特征进行识别,并结合其处置去向进行分类清理和收集。
②包装和盛装:遗留物料及污染物的包装或盛装应满足现场收集、转移要求,防止遗撒、泄露等。
③临时贮存区:需要在拆除活动现场临时贮存的遗留物料、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等。
④遗留物料、污染物处理处置: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对拆除区域内各类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进行分类清理。
(5)遗留设备拆除
① 地下/半地下设备拆除:拆除过程应对周边地下水位进行实时监测。设备拆除后,使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xrf、pid等)对基坑底部和侧壁土壤进行检测,必要时取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②管道类设备拆除:管道类设备应根据原输送物料和运行压力情况进行分段拆除。
(6)遗留构筑物拆除
因沾染有毒有害物质而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建(构)筑物,可结合拆除产物环境风险、处置去向等情况,确定是否需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无害化清理。
5、拆除过程地块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1)事故风险控制
①拆除项目环评中注重环境风险评估
②明确安全理念并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③建立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突发性地块污染事故预防制度
(2)应急处理
针对拆除项目可能涉及的物料、污染物暴露/废水泄漏或渗漏等土壤地下水污染事故,业主单位应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故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项目应制订专门的拆除过程土壤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应与其它环境应急预案相协调,与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相统一并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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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