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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1、名词解释
近岸海域
与大陆、岛屿、群岛等海岸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近岸海域为沿岸低潮线向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直排海污染源
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设施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陆域或海上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其中,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指由大陆或岛屿直接排入海域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下游的直排海污染源。
入海河流
执行gb 3838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入海的河流、沟、渠。
2、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1)监测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2)监测项目
近岸海域水质例行监测项目见表1。其他监测的水质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表1 近岸海域水质例行监测项目一览表
(3)例行近岸海域水质监测频次
每年进行3次,采样时间安排在3~5月、7~8月和9~11月,两次监测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为2个月以上。
(4)监测点位布设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 730-2014)相关要求执行。
3、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1)监测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2)监测项目
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项目见表2。其他监测的水质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表2 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项目
(3)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频次
国家确定的重要河口海湾和重点区域例行监测的沉积物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其他区域可根据监测条件和评价要求按照每年1次或每2年1次,采样时间一般安排在7~8月,与水质监测相结合。
(4)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相关要求执行。
4、近岸海域入海河流监测
(1)监测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2)监测项目
入海河流入海断面必测与选测项目根据 gb 3838 和评价要求确定。近岸海域入海河流例行监测项目见表3:
表3 近岸海域入海河流例行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与时间
1)入海河流入境断面例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相关要求执行,监测频次一般为每月监测1次;非国控或省控断面,应与辖区环境管理要求相一致;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相关要求执行。
2)入海河流入海断面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对照潮汐表,在低平潮时采集样品。
(4)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和入境断面布设按照hj 730要求进行。
5、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1)监测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2)监测项目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或排放口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项目、污水流量和污水排放时间;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根据监测结果统计排放口污水入海量、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
(2)监测频次与时间
1)列入例行监测的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的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
2)其他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监测计划目的、区域各类规模污染源入海量比例等,以能够说清直排海污染源对排放口区域的影响为原则,结合例行监测,确定监测频次;
3)监测按照gb 8978、《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以及所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3)监测点位布设
1)排污单位为工业企业的,按照gb 8978、hj 91.1和hj 730要求布设点位;
2)其他排污单位(单元)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单元)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 hj 91.1 和hj 730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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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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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推动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二、名词解释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牲畜屠宰(c1351)、禽类屠宰(c1352)和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c1353)。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及畜、禽副产品为原料加工肉制品。
三、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污染物种类见表1:
表1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
四、环境管理制度
1、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等的规定建立建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1)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内容参见表2.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13457、gb 21901和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表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一览表
2)废气产物环节及其污染控制项目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内容见表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gb 18483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控制项目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表3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物环节、污染控制项目及排放形式一览表
2、企业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 986-2018)等的规定建立和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和非正常生产管理预案。
(1)废水排放监测
1)废水监测点位
所有排放废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排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表4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2)废气排放监测
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①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② 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表5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
表6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每季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需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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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