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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见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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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二、名词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标准中简称“飞灰”。
三、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
1、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gb 8978-2002的要求。
2、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gb 18484-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或者其他利用方式,应符合对应标准要求,详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4、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2)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3)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4)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
(5)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 30485-20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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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大部分项目的检测资质。
【解读】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1、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包括:
(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确认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用地的地块。
(3)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
(4)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5)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2、土地规划变更、法定图则调整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3、如国家和广东省对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有新规定的,除满足本指引要求外,还须满足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ctt具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质能力,如下图所示:
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要求
1、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收集与分析地块的基础资料;当目标地块与相邻区域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区域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现场踏勘: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场所;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还应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500m范围内)是否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3)人员访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进行考证确认。
(4)污染识别结果分析
a、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确定地块当前和历史上有无潜在污染源,划定布点区域,识别潜在污染物。
b、污染识别需要明确地块内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或重点行业企业。
c、建议地块责任主体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上述要点进行污染识别,编制布点采样方案,自行组织专家对布点采样方案进行论证。布点采样方案仅作为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的依据,无需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2、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
(1)调查范围:为污染识别确定需要布点采样的区域,如污染物可能扩散到地块外,则调查范围应扩展到地块周边区域。
(2)调查介质:一般情况下为土壤和地下水。
(3)点位布设:
土壤点位布设
地下水点位布设
(4)样品采集:
a、土壤样品采集:土壤采样应从非硬化层之下开始,采样间隔不超过2m。原则上,每个土壤点位至少采集3个样品,土壤的采样要求如下:
b、地下水样品采集: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深度应根据所处含水层类型、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一般应达到浅层地下水底板,但不可穿透。
3、样品保存与运输
4、样品分析检测
(1)检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具体参见《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附件3-6和附件3-7)。
(2)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土壤和水质检测项目的cma资质,其检测能力应达需检测项目的70%以上。
(3)检测方法
5、质量控制措施
现场采样质控:一般包括现场平行样、现场空白样、运输空白样等,总数应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0%,其中现场平行样比例不少于5%。
实验室质控:包括空白加标样、样品加标样和平行重复样,要求每2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系列的实验室质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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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大部分项目的检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