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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术语和定义
土壤环境:指受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的,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生物有机体等组成的陆地表面疏松综合体,包括陆地表层能够影响的松散层等。
土壤环境污染影响: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环境,引起土壤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质量恶化的过程或状态。
3、现状监测
(1)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
a.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不少于表1要求。
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保持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5000hm2的,每增加1000hm2增加1个监测点。
c.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hm2的,每增加20hm2增加1个监测点。
表1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
(2)现状监测取样方法
表层样监测点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一般参照hj/t 166执行,柱状样监测点和污染影响型改、扩建项目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还可参照hj 25.1、hj 25.2执行。
(3)现状监测因子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a.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
b.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附录b确定;既是特征因子有事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4、土壤检测标准及项目
ctt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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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解读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及环保部门都有要求,具体如下:
2、有关法律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3、验收注意事项
a.建设项目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b.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c.环保设施须按照环评要求设计,不能存在造假行为。
ctt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