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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2019〕39号
【信息原文】
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制度,国家药监局决定自2019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排查处置化妆品网络销售市场安全风险,督促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针对利用网络(含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与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并重的原则,推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进一步净化线上线下化妆品市场环境,维护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违法产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并逐步制定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树立安全用妆意识。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清理违法产品。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的化妆品等。
(二)排查清理违法产品信息。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包括: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三)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集中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冒用其他企业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已撤销、冒用其他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产品资质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自查工作。
(三)积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
(四)宣传教育公众树立安全用妆意识。
结合“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推动主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2019年5月同步上线化妆品消费提示语“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化妆品消费风险。以协调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妆、理性用妆知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效率。
五、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化妆品网络抽检,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填写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见附件),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总结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信息解读】
下图是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售化妆品消费提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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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信息原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信息解读】
取消化妆品3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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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2019年杭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原文】
为全面掌握全市化妆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整治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结合当前化妆品监管重点,市局制定了《2019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信息解读】
抽检产品批次、品种要求和完成时间
附表1 :2019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项目
注:
1、以上所有产品加检标识标签;
2、没有限值依据的检出成分作为风险监测项目,不作判定;
3、染发剂、防晒剂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并在报告中予以标注;
4、巯基乙酸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并在报告中予以标注;若产品使用的是巯基乙酸盐类或酯类原料,采用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检验;
5、若不能在规定产品类别中抽取相应样品数量的,在抽样最后期限、可在规定产品类别中进行适当调整。
6、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进行判定。
我司具备上述大部分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