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贸易部 (the ministry of trade) 去年公布了产品标签规范no. 62/m-dag/per/12/2009,并于今年公布修订版的标签法规no. 22/m-dag/per/5/2010,法规中明文规定多项产品需检附印度尼西亚文标签的要求。该法规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若产品已在市面上流通,则将有18个月的过渡期以供符合规范。
适用的产品范围
该法规适用的产品共分为四类,详细清单分别列于 annex i 至 annex iv。
annex i – 家用电子产品、电信及it 设备 (共有46项产品)
annex ii - 建筑材料 (共8项产品)
annex iii – 汽车材料零件 (共24项产品)
annex iv – 其它商品 (例如:鞋类、皮革制品、玩具、衣服等) (共25项产品)
标签规定
●语言:需是清晰易懂的印度尼西亚文,若无适当印度尼西亚文用字,得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或
拉丁文代替;
●内容: (适用于所有被规范的产品) 需包含:
(a) 名称或品牌名称;
(b)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本地制造厂);
(c) 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适用于进口产品);
(d) 原产国;
●张贴位置:不同的产品会有不同的标签位置,例如有些需贴在产品上,有些需贴在包装上,
有些则两者都要贴。
此外,不同的产品类型会有不同的规范内容。
证书规定
●凡是进入印度尼西亚关税区的进口商品,均必须附上印度尼西亚文标签;
●须将印度尼西亚文标签信息及样张寄送至贸易部,由director of supervision核可后,于
五个工作天后核发证书;
●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证书后,方可销售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