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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件v
【原文信息】
2018年11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1847,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件v第7条。该指令将于2018年12月16日生效。
【信息解读】
(ec)1223/2009附件v第7条修改前后对照表
欧盟委员会认为邻苯基苯酚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最高允许浓度应为0.15%,在淋洗类化妆品中的最高浓度应为0.2%。同时,必须注明避免接触眼部。而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mea盐,较邻苯基苯酚具有更强的皮肤渗透性,因而毒性可能更强,不能排除使用含这三种成分作为防腐剂的化妆品给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此三种成分作为防腐剂使用的情况不应再被允许。
1. 对于不符合新规的含邻苯基苯酚化妆品,自2019年6月17日起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市,自2019年9月17日起将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2. 对于含有防腐剂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或邻苯基苯酚mea盐的化妆品,自2019年6月17日起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市,自2019年9月17日起将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3. (eu)2018/1847号欧盟委员会法案于欧盟公报刊登后20天生效。
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8年第1期)
【原文信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经监督抽检发现标示为“素莲丝 净化祛痘乳”等9批次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详见附件),产品不合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立案调查,立即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化妆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对标示为非我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将相关信息通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各地化妆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信息解读】
苯海拉明,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在水中极易溶解,在乙醇或三氯甲烷中易溶,在丙酮中略溶,在乙醚中极微溶解。属于乙二胺类抗组胺药,适用于皮肤黏膜的过敏性疾病,乳膏外用治虫咬、神经性皮炎、瘙痒症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
版(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序号498项明确载明苯海拉明及其盐类为化妆品禁用原料。
汞,可通过皮肤吸收,并蓄积在体内,长期使用含汞化妆品会引发慢性中毒,损害人体肾脏等器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一章表2规定汞的限值为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我司具备汞等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