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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见每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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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一、总体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源化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的厕所粪污直排环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二、明确适用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 模(含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
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制分为a、b、c三个等级,见表1.
a.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级的规定。
b.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级的规定。
c.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级的规定。
根据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 的规定。
2. 工业废水物毒性的测试与鉴别评价
【信息解读】
工业废水的生物毒性分类
生物毒性的定义为工业废水给生物本身带来的损害的程度。
根据毒性的快慢程度分为急性和慢性。急性指的是生物体在接触一次或短时间接触外部化学成分后就会出现中毒反映,这种反映常常表现出来的快,反映效果也较为明显。然而,慢性则恰恰相反,这种接触反映的效应也是特别迟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有所反映,表现的效果不突出,时间的长短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试验的物种对化学成分的抵御能力的程度。
工业废水中的有毒物质的来源往往相对广泛,有的甚至形成复合污染源,污染源之间相互作用,会形毒性物质间的相互协同、相互叠加,这会造成原来的理化指标达到标准要求,但仍可能仍有生物毒性的风险。
因此,在对工业废水制定排放标准的同时,要设定毒素的综合值,目的在于降低毒性的危害,这也验证了单一的生物毒性试验并不能完全正确地反映废水的污染情况,这也对探索研究联合毒性监测试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动工业废水生物毒性处理工艺的发展朝着前进的方向大步前进。
ctt具备工业废水污染物检测能力和资质。